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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目录.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2/8 文件大小:2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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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目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目录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变动时,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在改变之前重新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在三十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核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条例》第四十五条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号令)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行政许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审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行政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行政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行政处罚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