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和个体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我局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所、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个体、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新办个体、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限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否在规定的营业(经营)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个体、企业连续停业有无超过规定期限; (三)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五)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六)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相一致; (七)是否按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从事经营活动,有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 (八)被撤销、吊销的企业是否还在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企业信息; (十)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登记注册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措施(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依法认真审查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材料,规范登记行为。(二)履行"双告知"职责,做好事后监管。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会同其他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照经营等问题。(三)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主要采用抽查、核查等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每年6月30日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按照省、市工商局确定的企业抽查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根据省、市工商局确定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即时信息的抽查;三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核查。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抽查企业户数每年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不定向抽查程序。按照省、市工商局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抽取确定的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或被委托的登记机关,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定向抽查程序。根据省、市工商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的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或被委托的登记机关,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三)实地核查程序。本部门认为需要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的,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四)专项检查程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一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掌握经济户口信息;携带监督检查所需的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二是实施现场检查。按检查内容的要求,检查企业有无涉嫌违反涉及我局监管职责的法律法规行为;三是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把检查情况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应当盖章(签名)确认,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按规定予以保存;四是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企业当面提出改正要求,送达相关行政文书,同时,检查人员要留存一份备案;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并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