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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会探析
论票据的流通性
杨福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摘要】流通性是票据最突出的特征,表现为票据权利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诸多不同。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
制的有机统一。本文分析了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及相应的票据理论对票据流通性的保障,探讨了禁止背书对票据流通性
的限制,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票据; 流通性;背书转让;禁止背书
票据作为商事交易中为解决货币使用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上的困难而个票据行为无效导致该行为形式上的行为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对其他
产生的一种支付工具,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以行为人基于有效票据行为应承担票据责任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来,它在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及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票据善意取得制度。这是指票据受让人依据票据法所规
因而被公认为是最佳的交易工具,其突出的特点是其极强的“流通性”。定的票据转让方式,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

、票据流通性的体现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请求权,背书和单纯交付是票据转让的以上各制度,均使票据受让人仅需依据票面记载情况从形式上
两种方式。在我名式汇票,背书便成为票据转让的惟一判断背书连续性即可排除取得票据权利的风险性,免于查证受让之前
方式。在商事立法以效益作为最高价值取向的理念影响下,为极大地促每一此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和交易关系的具体内容。
进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对于此种特殊债权的转让制定了诸多有别于以三、票据流通性的限制
公平作为最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对一般债权转让进行规范的规定。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
一票据权利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合同法》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我国《票据
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法条的规定对一般法》对于票据流通的限制主要包括第条、第条规定的出票人、背
债权的转让赋予了必须通知债务人的生效要件,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则仅书人任意记载之“禁止背书”和第条规定的法定“禁止背书”。
需要通过背书记载并完成票据交付即可实现,并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债一任意记载之“禁止背书”的目的与效力
务人也不可以未接到票据权利转让的通知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票据法》允许出票人、背书人自由选择记载“禁止背书”事
权利转让的这一特点,对加速票据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项,是使记载人免于与其直接后手以外的主体发生票据关系,防止票据
二票据权利转让中受让人不继受转让人权利的瑕疵。追索金额的扩大的有效手段。虽然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事
《合同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项的目的相同,但《票据法》对于两种行为的效力规定却大相迳庭。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一法条的规定体现了一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即使票据再行背书也不发生权
般债权的转让会伴随着转让人既有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可以以对转让利转移、担保及权利资格证明的效力,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也
人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