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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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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2/12 文件大小:1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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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目录1、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程序规定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5、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6、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7、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8、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9、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等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公正、适当。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简易程序第六条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检查笔录》(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轻微违法行为除外);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应交付现场当事人或见证人审阅无误后签字(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九条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市财政局印制的《昆明市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指定部门,并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除可当场收缴的外,应填制《罚没款缴纳通知书》,并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制的《暂扣物品清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章。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票据和暂扣收据,必须按规定填写日期、地点、单位、姓名和执法依据等。对暂扣财物应移交指定部门妥善保管。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等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处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第一节立案调查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确认违法事实,全面客观检查现场,详细制作《检查笔录》,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检查笔录)上报领导审批。办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查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定录用的,要详细注明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第十六条视情况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暂扣物品清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第十七条办案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如实制作《询问笔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