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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ppt

上传人:相惜 2020/2/14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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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承揽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提示20131【案情简介】原告是一家生产加工模具产品的厂家(简称模具厂),被告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家(简称磁业公司)。2001年1月17日至2001年3月28日间,磁业公司分别8次以传真的方式向模具厂发出了8份《订货单》,向原告定做用于制作磁芯的生产模具,合同总额30万元。8份《订货单》中均约定了定作物(模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款及交货日期等条款。同时传真的还有与各种模具相关的图纸及质量、技术要求等作为订货单的附件。模具厂收到磁业公司传真的《订货单》后,在收到的《订货单》传真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然后回传给磁业公司。至此,双方的承揽(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合同订立后,模具厂即按《订货单》和图纸的要求组织生产,然后分别于2001年2月至5月4日共分9次委托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至广州磁业公司的仓库,将磁业公司定作的模具产品交付给磁业公司。同时模具厂还通过快递公司转交每批货物的《送货通知单》给磁业公司,磁业公司收到货物后并未在送货通知单上签字确认。2001年5月11日,在模具厂通过快递公司送到磁业公司工厂的货物中,磁业公司因当时就直观地发现一件模具1支有质量问题而通过该快递公司予以退回给模具厂,但其他各批货物均予以接收入库。磁业公司接收模具厂交付的模具的同时,除退回的那件模具外,并未当时对全部其他模具进行验收,而是三、四个月后对部分模具进行试用。经过试用,磁业公司发现模具厂交付的模具几乎都存在不同的质量问题,如表面粗糙、错位、漏料或尺寸不对等问题。但磁业公司当时只是以口头及电话的方式向模具厂提出质量问题的异议。模具厂在交货后多次派业务人员向磁业公司催要货款,而磁业公司每次则以模具厂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要求并要求退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当时均未留下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证据。由于在交货时磁业公司并未在收获凭证上签字确认,模具厂设法在磁业公司方工作人员手中取得了一份磁业公司内部使用的、将模具从车间调回仓库(据磁业公司称准备退货)的内部流传单据《XX模具汇总表》1份,时间为2001年9月15日,记载有磁业公司收到模具厂的模具的型号、数量,并记明其中一份A型号的模具已退回模具厂。根据该汇总表所记载的型号和数量,按双方约定的价格,磁业公司收到模具厂交付定作物的价款共计272670元。由于模具厂方所交付的模具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磁业公司除了试用了几套外(后发现质量问题),其余的模具均堆放在磁业公司的仓库,至今未能使用。2002年11月,模具厂以磁业公司收获后没有支付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72670元,在诉讼中,磁业公司以模具厂加工的定作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对模具厂提出反诉,要求模具厂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合同订立的形式法律承认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口头与其他。其中,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甚至QQ、MSN的谈话内容都可以作为合同形式或交易凭证。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效力,但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合同成立(1)依法进行(2)双方当事人(是否适格?)(3)要约与承诺3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主体资格:是否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的能力。注意审查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特许、特殊行业的资质情况,审查是否有无委托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形。履约能力:注意审查合约方法律地位、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资本金额、财务状况等,从而为降低风险拟定出适宜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方式。(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5合同条款提示条款提示:定金、订金与预付款定金:,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订金:可以证明合同成立,但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也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6合同条款提示条款提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仅约定“不履行合同约定则追究违约责任的”,视为未约定。条款提示:争议解决的方法争议解决的方法:协商、仲裁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形式不宜同时约定,“或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视为未约定。尽量争取已方法院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以下情况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