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1: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的考籍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敯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包括考生的学业
水平考试资旇格报名、审核及变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管理以及与
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的考生材料管理。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在全省网络管理系统中敯实行省、
州敼(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依据管理权限,各负其
责。
第四条凡需要参加普通高中敯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应当进
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登记,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取得考试资旇
格后,方可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旴实施办
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报考和参加考试。
(一)具有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籍的在校学生,由学籍学校
统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根据考籍与学籍一致敡的原则,取得学籍
的同时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学校不得为无本校学籍的考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建立考
籍。
(二)具有云南省户籍,没有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籍的社会
考生由本人申请,持户籍证敃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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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县(市、区)学业水平
考试管理部门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在云南省借考的外省户籍考生,经本人申请,持户
籍等相关材料,到借考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
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学
业水平考试考籍。
(四)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在云南省建立普通高中敯学籍的香
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籍学生,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考籍。
第五条考籍号的编排
(一)考籍号按照“分类管理,一人一号,一号通用”的
原则,根据《云南省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化管理信息规范》的
规定进行编排。
(二)考籍号分三类:本省学籍考生、社会考生、外省借
考考生。
;
(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
理部门统一编号;
(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部门统一编号。
(三)考籍号编排后,不得任意变更、调换、顶替。
,不得在借考学校新编考籍号;
中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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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斧学、退学、流失等原因变更考籍而产生
的空号必须保留,不得再补入考生。
第六条普通高中敯在校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当记入
《高中敯学生档案》。
第七条考籍变更
(一)考生休学、复学、转斧学、退学应当办理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变更。考籍变更由学校办理,报县(市、区)学业水平考
试管理部门审查, 州敼(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核准方。
转斧出省外的学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试行)》办理完毕转斧学手续后,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开具《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敃明》。
(二)由省外转斧入云南省的学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敯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学籍后,同时取得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
需要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按照《云南省普通高
中敯学业水平考试省外成绩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的
时限内办理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手续。
第八条学校接收省外转斧入学生,应当向考生告知敉有关政策
规定。
第九条往届生一律不办理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手续。高
三年级下学期的 6 月 30 日以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业水平考
试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在云南省借考的省外考生如需转斧出学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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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出具《云南省普通高中敯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证敃明》。
第十一条变更考籍档案的基本信息,由考生申请,按考籍
变更管理权限和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社会考生或省外借考考生因考籍发生变更,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考籍变更。取得新考籍号后,
应当注斟销原考籍号。
第十三条每次学业水平考试报考开始至敠当次报考结束前,
不能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当次学业水平考试
报考开始至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前不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凡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的,学校应当及时向
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送《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
更核对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查后,在 15
个工作旴日内上报州敼(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州敼(市)学业
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核准方无误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旴日内办结。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