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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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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20/2/15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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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第四条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二)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权限第五条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第六条计划。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第七条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0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条件基本条件: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第九条招聘流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分公司的用人需求,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并筛选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派遣人员。派遣人员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见附件02),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对其填写的《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资料审核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验证,并对通过验证人员进行初试,初试合格人员推荐至用人部门进行复试。用人部门就应聘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胜任等方面进行评定,作出复试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安排笔试或实际操作考试。对通过复试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按公司《员工健康体检规定》执行。第十条入职程序公司根据体检合格人员情况,结合公司实际需求确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入职报到单》(见附件03)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入职登记手续。入职登记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安排新进劳务工进行入职培训,并进行考核。3、入职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新进劳务工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劳务派遣用工工作安排通知单》(见附件04)到用人部门报到。用人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试用。4、对入职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立即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及本人,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第十一条薪酬及福利构成一级构成工资与补贴奖金保险二极构成基本工资交通费劳保费视公司效益情况考虑社会保险1第十二条工资标准(含交通费、劳保费)(详见附表05),试用期工资按不低于岗位标准工资的80%执行,试用转正后的次月起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说明:附件05由人力资源部存档,仅供公司领导查阅】。第十三条工资调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适时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岗位工资薪级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定期进行薪级调整。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具体由劳务派遣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工资发放公司每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考勤日,实际工资按公司考勤规定确定,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本公司代发。第五章考核第十六条试用期考核1、在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对试用劳务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填写《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审批表》(见附件06)。用人部门(班组、科室或主管)对劳务工业务技能、行为表现及能力素质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人资分管领导审批。试用审批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劳务派遣用工试用合格通知单》(见附件07)。试用审批未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试用劳务工签发《解除派遣关系通知书》(见附件08),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试用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立即停止试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