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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书 3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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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书 3 (2).doc

上传人:小雄 2020/2/17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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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书 3 (2).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北口10号法定代表人:袁洪亮公司常务董事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公司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事项:请对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一、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这一规定,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至少应当有两名仲裁员签名,但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只有仲裁员署名,没有仲裁员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六)项,存在无权裁决和枉法裁决内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日为2011年3月10日(见仲裁书第14页第二段),工程质量保修金质押期限为两年,即2011年3月口日至2013年3H10Ho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楼)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两年期满后14日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由此看见,涉案丁程保修金质押期间(2011年3月口日至2013年3月24H)不计利息,但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利息起算日确定为2012年8月1H,(全部欠付工程款数,含保修金),也就是说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违反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保修金质押期间(2012年8月1H至2013年3月24日)计算利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项,属无权裁决和枉法裁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西仲裁字(2012)第832号裁决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绝不能付诸执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