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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书.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6/3/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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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北京 b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XX市×× 区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管某,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区某公寓,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XX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 劳仲字[2009] 第× ××× 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 b公司的员工,本仲裁案件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件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XX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09] 第×××× 号”仲裁裁决书。一、管某受雇于 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本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仲裁主体存在严重错误。如上所述,被申请人管某根本不是申请人 b公司的员工,其仅仅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 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2009 年×月× 日,邓某与管某签订了雇佣协议,聘请管某作为其私人司机, 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该协议约定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 1200 元, 均由邓某个人支付。在雇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管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每日的工作记录,根据该记录显示,其确实在邓某个人进行服务,与b公司没有关系。此外,邓某一直持续不间断地雇佣司机及家政人员为其个人家庭提供服务,也就是说管某并非个案,故申请人所称其受雇于邓某的事实完全合乎逻辑,并非凭空捏造。邓某与管某签订的雇佣协议、管某在工作期间所作的工作记录及邓某的证词足以证明 b 公司与管某之间没有任何实质关系,更不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证据 1、2、3、4、5) 二、 b公司从未向管某支付过工资,管某不可能是 b公司的员工。 b公司成立于×××× 年,系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伊始, 公司所拥有的员工一直维持在三到五个人,公司一向都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会存在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自2007 年开始,b公司一直聘请 XX市×× 会计代理有限公司从事 b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账簿审计及记账,并代为报税。根据会计公司的证明及 b公司的工资表,b公司从未向管某支付过工资,管某不可能是 b公司的员工。(见证据 7、8、 9)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以定案的证据(即“工资单”)系由被申请人管某伪造的。管某并非 b公司的员工,b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故当然不可能向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单”。管某唯一接触公司公章的机会即为 2009 年6月初和 7月底时,公司委托其办理公司牌号为“京×××××× ”的客车的养路费退费事宜。时逢 XX 市规定的养路费退费期间,邓主管的私人汽车也需要进行退费, 因为公司人员短缺,遂与邓主管协商,请管某在办理其私人汽车退费的同时,代为办理公司车辆的退费事宜。管某遂借此机会盗用公司的公章伪造了《工资单》作为证据,对b公司提起仲裁。由此可见,管某骗取公司的双倍工资系早有预谋。此外,从常理上讲,一家公司支付给员工工资,应当在公司留存有员工签字的工资单,而不可能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交给员工个人。然而,管某提供的工资清单上却加盖有 b公司的公章,这种情况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b公司在其正常的管理制度下也不可能出现此类重大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