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政治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浅析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政治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王春儒,罗朝琪)【摘要】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政治既是对传统儒学的继承,又是传统儒学本身的一种发展和进步;在中西法律文明冲突的过程中,这种新儒学作为一种先在的秩序一直被人们所坚持,社会的发展变化不仅没有让它最终选择放弃反而使其在重创之后呈现出一种自我修复的状态,与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正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博弈。【关键词】法治;阳明心学;先验;儒学政治;有关法治现代化的个人反思:自清末以来,我国最终选择了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用以支撑国内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道路,然而却始终没有使移植过来的先进法律制度完全融入到我们这个传统型的社会之中。整个司法体制不仅带有一种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而且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官职业公信力低、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低、法院裁判公信力低、法院执行公信力低等一系列问题都在困扰着我们。“让我们的法律制度得到它最大程度的发挥,达到一种实然的法律效果”,成了一个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命题。在关于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社会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应当运用国家强制力迅速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以使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时还主张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同国际社会“接轨”。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是一种激变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上虽然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在实际施行上确实会产生一些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将法律完全工具化的一种模式。虽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强制力达到一种形式上的法治,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它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它割裂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从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不仅从形式上明显表现出了一种浮躁和急功近利,而且具有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这种被意识形态化了的法,与几千年以来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必然从根本上发生冲突。其次,对于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教科书上习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因此,法律仅仅被理解为、抑或过分强调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过那只是作为社会上层对法律的一种理解,或者说这种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定义被意识形态化了。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化政治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博弈:纵观清末、民国,直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没有在法律制度这个洋务运动过程中找到本土与外来两种文明之间的默契,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的一种先在的秩序依然在起作用。这种存在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或者仅仅是被统治阶级人为构建那么简单。在每个中国人心中,都有一种对于事物的评价标准,几千年来中国无数有识之士都将其作为自己的理想和绝对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古人称之为“道”,我们习惯于把它叫做“理”。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种秩序在诸子百家时期被称为“天命”,宋明时期,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被上升为“理学”、“心学”的高度。究其源头仍为孔孟时期的儒学,至明代中期,这种秩序已经被完全人性化、内心化,就在阳明先生对于心学的研究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同时,这种精神已经被作为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将其推向了另外一个高度。这种精神上的秩序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