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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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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2/19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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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5-1116:16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 ? ?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按其规定处理。,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当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能够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能够申请税务机关***。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能够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能够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能够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私车公用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