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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的定性分析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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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的定性分析研究.pdf

上传人:dp4537 2016/2/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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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的定性分析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城市的扩张带来的明显的后果就是邻近城市的郊区农村土地在不断的被占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博弈,矛盾冲突不断,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土地历来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越来越重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说,更为重要。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更为激烈,这已成为目前中国众多社会矛盾中的一种。本文写作的范围就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中的针对农村干部在补偿款的分配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即农村干部***土地补偿款。在改革开放后,这种犯罪形式在全国各地都曾发生过,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现象越来越多。就对这一犯罪形式如何定性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存在这不同的理解,直接影响了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此,笔者想结合本文案例,对该类犯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进行分析研究希望能够使该类犯罪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一、案由雷某、陈某、李某、张某***案二、案情2006年下半年开始,因修建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项目,某区政府开始对本区白邑镇包括明珠村在内的多个村进行征地工作。根据镇政府的安排,时任明珠村总支书雷某,村委会主任陈某,会计李某、出纳张某等四名村干部则负责协助区征地办和镇政府作好与征地相关的宣传、清理、丈量、拆迁、补偿等工作,并在镇政府领取专门的工作补贴。2007年在进行村集体资产的清理时,该村通过虚增果园等项目的方式向征地办多申请了集体资产补偿款30余万元,同年7月,区征地办将包括该虚报部分的村集体资产补偿款共计104余万元拨付到该村集体账户。8月下旬,被告人雷某、陈某、李某经过共谋,决定将虚增资产中的20万元由该三人以及被告人张某共同私分,每人各分的5万元,之后,被告人陈某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由张某开具现金支票从账上取款后用于四人瓜分。而被告人李某则找人出具了假领条将该账做平。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将所得赃款存入银行或补贴家用。2008年3月,该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因查办白邑镇观音村相关人员***土地拆迁补偿款一案,怀疑明珠村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于3月3日上午将被告人李某通知到该院接受调查,李某主动交代了伙同雷某、陈某、张某共同***土地补偿款20万元的事实。破案后,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向该院退出了全部赃款。该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四被告人根据镇政府的安排,协助区征地办和镇政府进行征地工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正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国家财产,骗取的财产虽然已经进入村集体账户,但仍然是国家财产,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辩解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陈某、李某在共同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陈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将被告人雷某、陈某、李某、张某退出的赃款2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三、案件焦点(一)案件性质的争议案发后,围绕着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罪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不同。。持犯职务侵占罪的人的理由如下:(1)雷某等4人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该区征用该村土地过程中,雷某等人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消除村民对政府的误解与不满,使征地拆迁过程顺利进行,在政府与村民之间起到一个桥梁作用。这一工作内容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协助某区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2)20万元补偿款不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而属于村集体财产。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该村与某区政府之间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侵占的20余万元的财产是区政府已打到集体账户上的集体财产,不再属于国家所有。且四被告人对20余万元的管理与支配是正常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管理职权,并非在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罪。持犯***罪观点的人认为:(1)被告人雷某等四人协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系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他们侵占的是公共财产,该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集体财产对认定***罪没有任何影响。(3)对“利用职务便利”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理解:①行为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具有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所谓“主管”通常是指不直接接触财产,但具有调拨、使用、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和进行全面管理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所谓“管理”是指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