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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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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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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公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阳市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公示新县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许可类型:一、许可类事项的申请: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二、管理类事项的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行政许可种类:审查批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阳市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承办机构:专卖监督管理科受理行政许可地址: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新县潢河北路199号烟草专卖服务大厅电子邮件:xyyc-xxgs@邮政编码:465550受理电话:0376-2961636传真:0376-2986588时限承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在15日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行政许可依据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2007]549号、《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新烟专[2009]号。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下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不符合《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规定的;(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行政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后,根据情况准备以下材料:1、经营场所属自有房产的,须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经营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的,须提供其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新办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公民(个体经营户)新办申请需提交材料1、《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表》;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为残疾人、特困户的,须提供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新办申请需提交材料1、《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表》;2、提供该法人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有效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或其它有效使用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经营场所有效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或其它有效使用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延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一张;6、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申请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审查与决定已受理的申请,烟草专卖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派员到申请人拟经营的地点实地考察、勘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批准函》。申请人持《关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批准函》,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颁发许可证的步骤和期限申请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我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