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乡市工商局行政审批项目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负责受理冠市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查询和核准工作。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报材料: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申请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
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市工商局注册科副科长(驻大厅)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予以核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
窗口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内资企业:不收费;
外资企业:外,收取一千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工商管理专用)
(6)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8)格式文本
(附后)
2、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登记
(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第八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办理机构:注册登记科;
办理岗位: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责任: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报批。
(3)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办理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办理程序(流程图)
(见下页)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