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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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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2/2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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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题目】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注】(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兽医微生物菌种毒种及病原性原虫类虫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组织和任务一、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作,由农业部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二、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兽医微生物菌种由农业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分管,纳入管理中心菌种统一编目。三、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承担以下任务:(一)兽医微生物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二)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保存方法和鉴定方法的研究;(三)根据国家统一编目要求,编制菌种虫种目录。对新收集的菌种进行编号登记,并报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四、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保藏、鉴定菌种的人员和经费,分别由管理中心和分管单位负责。第二条:菌种分类五、根据病原微生物致病的危害性分为四类:(一)牛瘟、口蹄疫、猪水泡病、马传贫、真性鸡瘟、非洲马瘟等强毒菌种;(二)牛肺疫、马鼻疽、炭疽、破伤风、狂犬病、伪狂犬病、猪瘟、布氏菌病、结核、钩端螺旋体等强毒菌种;(三)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强毒菌种;病原性原虫类虫种;(四)供生产和检验用的各种弱毒菌种。第三条:收集六、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国内有关单位索取菌种。七、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鉴定、筛选得到的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将该菌种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进行鉴定复核,确认有保存价值者,即编入国家菌种目录予以保管。凡单位或个人培育的有一定价值的弱毒菌种,经有关方面鉴定,确认已成为稳定的独立品系,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将该菌种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编入国家菌种目录。第四条:保藏八、凡具有详细的历史及有关鉴定资料的菌种,均由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负责保藏管理。九、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对保藏管理的菌种,均应按时鉴定,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应保持菌种的原有特性。十、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应制定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账、建卡,专人负责。十一、分管单位应将以国内外收集保藏的有关菌种及时报管理中心备案。第五条:供应十二、各单位索取菌种,必须说明菌种名称、型别、用途及数量。十三、(一)、(二)类菌种应严格控制供应范围,经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局审定,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者,经农业部批准,方能供给。十四、使用(三)类强毒菌种的单位,须持经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局审定有试验条件,同意领用的公函,由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直接供应。十五、(四)类菌种,除生产用各种弱毒菌种须经农业部批准外,可由使用单位具函直接索取。十六、所有供应的菌种应有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