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纪工委信访监督纪工委信访监督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省直机关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群众信访监督的作用,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对被举报人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信访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既不可将大事化小而淡化惩处,又不可将小事化了而忽视监督教育;对信访举报内容要进行认真分析,视举报问题的轻重程度,性质归属,循规据实合理取舍;根据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信访监督,确保信访监督的准确性和严肃性。(2)坚持慎重保密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要注意对举报人和举报信原件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施信访监督过程中,既不得将原信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对象,也不得向被举报对象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只能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的内容,就信访监督的问题进行“摘要”后交给被监督对象。(3)坚持再监督的原则。对被举报对象实施信访监督,纪检组织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对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员干部被举报实施信访监督后,被监督对象在向纪检组织报送书面材料时,必须事先送请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纪检组织要及时将实施信访监督的情况书面通报给有关部门;此外,实施信访监督还要注意跟踪回访,切实监督到位,确保群众满意。(4)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监督的原则。实施信访监督,要注意调动各级纪检组织的积极性,属于哪一级、哪个部门的事情,就由哪里负责处理。第三条实施信访监督的对象是被群众信访举报有一般轻微违纪问题的省直机关党组织及其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片面,执行不够积极,民主集中制执行较差,生活作风不够检点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2)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但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有关问题。(3)失职、渎职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问题。(4)党组织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5)上级纪检机关和领导要求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第五条信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一书”、“一谈”和“一查”。“一书”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给被举报对象发“信访问题提醒通知书”;“一谈”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约请被举报对象“谈话”;“一查”即就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第六条实施信访监督要根据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信访监督方式。(1)群众信访举报被举报对象有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的问题,省直机关纪工委或所在单位的机关纪检组织应向被举报对象发“信访问题提醒通知书”,被举报对象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向发通知书的纪检机关报送对所提醒问题的认识及采取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留存备案。(2)群众信访举报被举报对象有第四条第(1)、(2)、(3)、(4)项之一的问题,认为反映情况比较可信,需要当面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的,省直机关纪工委或所在单位机关纪检组织应对被举报对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