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代理费该由谁承担?律师是司法改革中很少被涉及到的一个群体,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盲点。律师的收费制度的改革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加快律师业本身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典型案例2001年8月,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以下称农行)向西藏吉庆实业公司(以下称吉庆公司)发放一年期贷款2000万元,由重庆市华鼎公司(以下称华鼎公司)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农行和吉庆公司还在《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如因吉庆公司违约导致农行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相关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吉庆公司承担。2005年2月,因吉庆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农行遂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华鼎公司以抵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农行与吉庆公司、华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农行请求判令吉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华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借款合同》中有关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农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发生律师费是必然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应向农行支付律师费94万元。吉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起上诉,称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即使根据《借款合同》中关于“如因吉庆公司违约导致农行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相关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吉庆公司承担”的约定,吉庆公司所应承担的也是农行因诉讼已经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在农行未提供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的情况下,应认为本案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最高院二审认为,农行与吉庆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如因吉庆公司违约导致农行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相关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吉庆公司承担”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农行为实现其债权聘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活动,但因其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原审法院在农行与律师事务所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自行依据《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作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最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由吉庆公司承担律师费的判决内容,维持其他判决内容。 有益启示 1、在借贷纠纷中,诉讼当事人往往关注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而忽视了因聘请律师或者代理人发生的相关费用,尤其是债权金额巨大的情况。由于债权金额巨大,因而相应的律师代理费支出往往较高,为了有效规避这种损失,律师或代理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提醒当事人注意特别约定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律师费支出由债务人承担。2、关于律师费用承担的不同观点。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