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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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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ongmengguoji 2020/2/23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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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题目】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第三条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技术,并从事兽药生产工作3年以上。(二)兽药生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3年以上。质检人员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工。(三)兽药生产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质量检验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和检验操作。电工、锅炉工等辅助工人,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的厂区、厂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物制品厂还应具有防止散毒的设施。非兽药厂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或生产车间。(二)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的各道工序不得在同一室内操作。主要生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虫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三)生产无菌制剂,车间应有空气净化装置,应有无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工作室。生产中成药应有晾晒场。生产生物制品还应具备无菌操作室、动物饲养舍、焚尸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四)兽药厂应具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辅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必须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有相应的条件。贮存生物制品的冷库内不得同时存放其他物品。危险品及剧毒药品应按规定单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厂房存放。第六条根据生产的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的药品生产设备:(一)水针剂应有重蒸馏水器、不锈钢配药罐、薄膜过滤器、割园机、洗瓶机、安瓿烘干机、高压灭菌柜、印字包装机、空气过滤通风设备等。(二)粉针剂应有洗瓶机、烘瓶设备、计量分装器、>盖机等。(三)片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烘干设备和空气除尘设备等。(四)饲料药物添加剂应有粉碎机、电动筛、烘干机、双螺旋搅拌机、计量分装机。分装易氧化失效药物应有真空充氮包装机等。(五)中药散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电动筛、药材洗涤池及防尘、烘干设备等。(六)生物制品应有转瓶机、培养罐、过滤器、冻干机、孵化箱、压盖包装机、高压灭菌柜、烘烤箱、冷藏设备等。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质检机构直属厂长领导。质检机构要有严密的抽样、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要制定质量检验操作规程。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制度;原辅料检验使用制度、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新产品报批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