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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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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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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协议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协议・txt -你脚踏俩只船,你划得真漂亮。-每个说不想恋爱的人心里都装着一个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个不快乐却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没有那么一个人,看透我在隐身,知道我在等人。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抵债协议007-1-3111:23:03 1004「评析」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但处理结果截然相反,分歧在于对被告以其所有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与原告林文骞、刘达森签订的抵债协议应如何认定?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向三元区旧城改造办公室预购了4号店面房,预购合同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林子屮验收并负责办理房产证。此后,被告交清了购房款,取得了发票,出售方交付了房屋,被告已予以使用。从这种预购房屋关系来看,出售方交付了预购的房屋,购买方接受了预购的房屋的,房屋产权即转移到购买方,剩下的仅是购买方凭购房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因此,不能认为购买方未办理产权登记就不享有房屋产权。本案被告既然已经享有4号店面房的产权,就有权用其所有的财产向债权人抵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抵债行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抵债协议,依法即成立生效。从债务人将抵债物交付于债权人时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抵债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所以,二审法院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非买卖房屋,林子中个人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为理由,认定本案抵债协议有效,是正确的。随后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也随之有效。在该协议中还有债务承担转移的内容。这种债务承担转移的协议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债务人和接受其债务的人之间的协商一致,而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本案其他4个对被告享有债权的人,同意被告与林文骞、刘达森达成的债务承担转移协议,该协议依法就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债务承担转移内容是依附于抵债协议的,林文骞、刘达森是以取得抵债的店面房的所有权为条件同意接受被告对其他4名原告的债务的,故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债务承担转移内容的效力。抵债协议无效,被告与6个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抵债协议有效,则被告与6个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这种利害关系,6个债权人又有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有效的相同意思表示,故在林文骞、刘达森起诉后,一审法院追加另4个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就是正确的。而如另4个债权人并不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有效,只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则不能追加为共同原告。另外,虽然依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抵债协议有效,但由于被告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理,本案原告林文骞、刘达森取得房屋产权还是有缺陷的,可能发生被第三人追索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负有保证受让人不被追索的义务。故本案二审判决还存在不足,还应加判如该房产因笫三人追索不能作为抵债物清偿债务情况下,被告应另行清偿债务。原告:林文骞,男,38岁,个体经商。原告:刘达森,男,37岁,个体经商。原告:林其田,男,41岁,个体经商。原告:潘儒山,男,55岁,国家公务员。原告:林文进,男,37岁,个体经商。原告:王生堂,男,41岁,个体经商。被告:林子中,男,47岁,个体经商。被告:刘秀凤,女,41岁,系林子中之妻。1989年至1993年间,被告林子屮、刘秀风夫妇因经商资金不足,先后向原告林文骞、刘达森、林其田、潘儒山、林文进、王生堂等6人借款48万元,其中林文骞17万元,刘达森10万元,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