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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影响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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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影响及对策.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3/1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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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带来影响及对策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庭审方式改革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在取证、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并对简易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应该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挑战与机遇并存,既给国家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新刑诉法给国家公诉人出庭工作带来的四大影响一是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新颁布的刑诉法,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天然强势的局面。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如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最后,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二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首先,本次新刑诉法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其次,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上措施,将改变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国家公诉人将面对更多辩护人的直接对抗;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新颁布的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外,还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上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的举证难度;四是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庭审的不确定性。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的现实,使“控辩式”庭审形同虚设。新颁布的刑诉法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又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为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