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指《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口起30口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担保机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担保机构发生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依法办理手续ZU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担保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条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稈,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担保机构财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七条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第八条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担保机构投资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担保机构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第九条担保机构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第十条担保机构可以采収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而值计价。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分享担保机构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担保机构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三条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而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从担保机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担保机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政府出资设立的小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政府出资是指政府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入。第十五条担保机构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预收担保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担保抵押财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而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