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冀财企[2004]116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文时间:2004-10-31编辑时间:2010-3-29实施时间:2005-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担保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北阅读人次:505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现将《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 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2、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指《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担保机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担保机构发生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担保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条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担保机构财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七条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第八条实收资本(股本)是指担保机构投资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担保机构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第九条担保机构资本金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第十条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第十一条担保机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分享担保机构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担保机构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三条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从担保机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