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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下提单“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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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下提单“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3/1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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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下提单“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装箱运输下提单“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摘要:承运人为了限制自身责任,越来越倾向在提单正面加入“不知条款”。文章主要探讨集装箱运输中不知条款的表现形式、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生效要件。关键词:集装箱运输;不知条款;表现形式;法律效力;生效要件一、不知条款的表现形式1•记载于提单正面承运人的提单正面一般都预先印制格式条款“重量、数量、体积等不知”。承运人往往签发提单之时也在提单正面,于货物的名称、件数等一栏作出批注如:1)SLAC;2)SLCAS;3)STC4);SBS5);FCL。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都没有关于不知条款表达的示例,其是否有效引发的争议也非常激烈。美国1999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第7条则不完全列出了不知条款的措辞方式,供承运人参考批注,各方对不知条款理解也更清晰。。例如,中远提单背面第11条:……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此种背血声明不能断定其构成不知条款,而仅仅是承运人意欲在某种情况下寻求免责权利的一种条件性描述。法院常结合提单正反面内容來平衡双方的利益o二、国内外法律对不知条款法律效力的规定国际法《海牙规则》倾向于保护承运人。而20世纪中期的货主崛起,使货主国有能力制定《汉堡规则》以抗衡强大的承运人,并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认不知条款的效力,实质上也增加了承运人必须批注的义务。相比《海牙规则》,适用《汉堡规则》情况下,潜在买方在买入前可看到承运人必须做岀的批注,再决定是否继续买入。看到批注后,不愿意承担风险,潜在买方就会拒绝购买,以避免口后索赔无门,这实质上就是对买方的保护。国内法在英国法律下,法官/仲裁员只是去全面解释一份提单合约而不会太理会某一条款出现在合约内的背景或合理与否等等(除非是严重至像非法胁迫等的“公共政策英国法有彻底否定提单作为承运人L1接收提单所载货物并装船证据的嫌疑,而美国法则更加明确了承运人批注不知条款时的义务,同时也捍卫了提单的此项功能。美国是货主大国,其法律只承认符合事实的否定性批注,说明了美国更注重于实事求是而保护收货人的利益。美国1999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第7(d)(f)(g)条文规定,承运人只有没有合理方式核对数量等信息才可以有保留地载明。英国和美国都承认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是,相比丁•英国法放任承运人批注不知条款的做法,提单上有托运人关于货物重量或数量等的记载而却等同于提单无任何相关记载一样,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防止承运人滥用不知条款做岀了严格的限制o我国《海商法》第75条不知条款确立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存在矛盾。如同是广州海事法院,对2003年日正汽船株式会社案,认为批注“不知条款”都是承运人试图达到减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的的行为,从而根据《海商法》第44条规定,否定不知条款作为承运人对货物重量或数量不承担责任的依据;而2005年保利案屮,法院仅否定预先印制的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从判决分析可看出,若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没有打卬明确的货物重量,或者即使打卬了货物重量,承运人仍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明确说明此货物重量不知,该不知条款还是有可能得到广州海事法院支持的。保利案的分析似乎更合理。承运人可以格式条款在提单正曲印制不知条款,但是只有承运人说明不知的合理根据,并举证证明之,此预先印制的不知条款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