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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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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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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第三条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四)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第五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第六条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一门外国语;(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二)两门外国语;(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小组成员名单(由三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或发现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课程考试要求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四章学位外国语考试及要求第八条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考试(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博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小语种四级考试(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成绩要求达到国家合格线;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凡选修第二外国语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该课程的校内考试。第九条研究生入学前三年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或英语专业八级、小语种其他级别(日语国际一级、国际二级、专业八级等)合格证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已通过相应学位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但学生必须提供考试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