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27号), 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5 年5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 号)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第三条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 一门外国语, 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第五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章考试课程和要求第六条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一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 修满规定的学分, 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 如有一门不及格, 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两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小组成员名单(由三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或发现的, 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 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课程考试要求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四章学位外国语考试及要求第八条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考试( 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 ,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博士研究生( 不含专业学位, 下同) 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小语种四级考试(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 成绩要求达到国家合格线; 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 成绩合格。凡选修第二外国语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该课程的校内考试。第九条研究生入学前三年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或英语专业八级、小语种其他级别( 日语国际一级、国际二级、专业八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