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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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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3/1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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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济建发[]44号颁布单位:济南市建委颁布日期:-11-15生效日期:-12-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它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九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经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