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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司法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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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司法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宛司〔2010〕22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现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和市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司法局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司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衔接工作通知南阳市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5月19日印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司法局文件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推进全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负责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工作,向涉诉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援助对象接受援助和救助。第三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依照《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意见》(宛办[2009]21号)文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正在办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司法救助范围与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人民法院对于审查立案或者已经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与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案件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五条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不得直接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指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