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有效衔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一县一特”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加工、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有利于培育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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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③农民成员达到100户以上,且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
④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经营收入西部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东北、中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2011年、2012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2012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⑤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⑥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国家或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合作社优先扶持。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201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1年、2012年均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11年、2012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2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④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⑤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⑦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认定)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②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③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好,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④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⑤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⑥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⑦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⑧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示范作用突出,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打造供销合作社品牌特色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