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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同名19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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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同名1953).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3/1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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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同名1953).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告古惠明,男,4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售楼中心(13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贠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凤,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丹丹,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律师。原告古惠明与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8日立案受理,于5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古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军,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凤、孙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龙源湖国际广场蓝湖郡8号楼16层62号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房屋,直到12月21日,被告才将交付的所有证明文件准备齐全,符合交付条件,但其逾期交房天数已达447天,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1、;2、被告对该房实施保修的期限自实际交房时起往后顺延两年;3、被告将该房屋钥匙直接交付原告;4、被告承担该房屋自10月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了交房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9月30日,交房条件为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五大责任主体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8月16日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被告于9月11日向原告发出了交房通知,原告也在交房通知领取单上面签了字。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原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房手续,造成房屋不能按时交付的原因在原告,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一直拒不办理收房手续。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原告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同被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且原告已经验收合格,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自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原告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交房时间是9月30日,保修期限应当自9月30日起开始,原告应当自9月30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综上,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了交房义务,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违约交房的行为;2、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给原告开具的销***一份。共同证明:⑴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本案的涉案房屋,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⑵按照商品房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