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春龙·金色城市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新余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龙湖畔豪园四期项目部地址:新余市赣西大道1418号电话:0790—6558888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鉴于:1、甲方投资建设了春龙·金色城市小区储藏室。2、乙方系春龙·金色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业主,乙方要求购买本协议项下储藏室的使用权。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春龙·金色城市小区号楼号储藏室(以下简称“该储藏室”)的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储藏室情况该储藏室编号为号楼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储藏室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储藏室平面图”。二、使用权转让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将该储藏室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储藏室按所编号转让使用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储藏室所在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止(以下简称“转让期限”)。乙方在该转让期限内个人无产权,只拥有对该储藏室的使用权。三、储藏室使用权价款及付款方式1、就本协议项下的储藏室使用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元(大写拾万千百拾元整)。该价款不包含该储藏室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部付清储藏室使用权转让价款。四、储藏室交付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携带该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及付款证明等相关凭证,会同甲方对储藏室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按期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已实际接收该储藏室。自该储藏室交付或视为交付乙方时起,与该储藏室有关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五、甲方责任甲方保证在乙方按约支付相关款项并受让该储藏室使用权后,不向第三方转让该储藏室使用权。甲方应按期交付储藏室。六、乙方声明及责任(一)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签约前,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储藏室及其使用权的法律状况及现实状况,并且乙方同意按照该法律现状及现实现状受让该储藏室使用权。乙方同意该储藏室平时只能作储藏室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二)乙方责任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期限内,乙方在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且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将该储藏室之使用权转向第三方转让,但是同等条件下应当首先满足春龙·金色城市小区业主的需要。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储藏室使用权后,该储藏室的附属设施设备一并转让,乙方必须确保再次转让之受让人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并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保证所受让的储藏室内的管、线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不得改变储藏室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储藏室内的管、线等公共设施如系人为损坏,应由行为人及时报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如非人为因素损坏,使用权人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进行维修,不得借故阻碍维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