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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标题】谢家荣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1999)昌刑初字第65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文件代码】117671953 谢家荣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一)首部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1999)昌刑初字第65号。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秉均、普发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美英。委托代理人:于英,昌宁县达丙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被告人:谢家荣。1999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赵惠菊,昌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员:审判长:刘伟罗;审判员:禹王芬;代理审判员:曾新华。 :1999年9月6日。(二)诉辩主张 ,致使普应菊怀孕。此后,谢家荣先后于1998年1月14日和3月10日两次用红花、三七、苏木、紫草煮好后给普应菊堕胎。3月11日8时许,普应菊出现大出血后被送往昌宁县翁堵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抢救无效死亡。1997年农历正月19日及1997年农历10月间,被告人谢家荣还分别为罗秀芬和杨如清各堕胎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家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节育手术罪,应予处罚。 ,使其生活无着落,无依靠,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4600元。 ,但辩解煮堕胎药给普应菊是因多次约她到卫生院她不去,并多次威逼被告人煮给她吃。因此,对造成普应菊死亡,她本人有责任,被告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谢家荣的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谢家荣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导致普应菊死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因此,不能认定普应菊的死亡是由于谢家荣帮其堕胎所致。(三)事实和证据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家荣于1997年农历4月间认识本村的未婚女青年普应菊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普应菊怀孕。被告人谢家荣知道后于1998年1月14日用红花、三七、苏木、紫草煮药给普应菊服用堕胎,因量小而未达目的。同年3月10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家荣再次用红花、三七、苏木、紫草煮好后在自己家中给普应菊服用堕胎。普应菊服药后回到家中,约11时许出现头疼、腰疼症状。21时许,被告人谢家荣得知后将普应菊接回到家中。同月11日凌晨4时许,普应菊出现***大出血症状。8时许,谢家荣将其送到昌宁县翁堵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谢家荣即将普应菊的尸体在山上火化后埋葬。1997年农历正月19日和1997年农历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谢家荣还先后为本村妇女罗秀芬和杨如清各堕胎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明其女儿普应菊与谢家荣经常往来,关系不正常。而且,谢家荣还曾跟她说过普应菊怀孕、堕胎的事实。 :证明其胞弟谢家荣跟普应菊属非法同居关系,且是她同谢家荣一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