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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感想.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3/1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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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旁听庭审感想厦门培训考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旁听庭审感想,提供全面的旁听庭审感想信息,希望对您有用!旁听庭审感想篇一:参加庭审旁听后的几点体会参加庭审旁听后的几点体会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民警庭审旁听制度》,9月18日下午,在副局长邓宏伟的带领下,法制科组织全局十余名民警旁听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殴打他人案件的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上,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敏锐的视角、犀利的言语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都使我感到受益匪浅,同时也使我认识到在我们民警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惯性办案思维,这是执法办案的大忌,要坚决予以纠正。下面通过参加庭审旁听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一、在取得口供的同时,要全面固定外围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办案民警要全面收集证据。在本案中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外,还要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目击证人走访以及涉案车辆勘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真实还原案发现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仅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就断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更凸显了全面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因为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要结合口供、证人证言、肇事车辆勘查结果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的。二、要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原则收集证据。民警要保证收集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乎法律规定,证据记载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并且相互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民警收集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的不规范之处不放,并以现场目击证人之间的证词不能相互印证为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被告人做了罪轻辩护,进一步暴露出民警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的问题。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要合法地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属性真实地再现,并最终使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三、参加庭审旁听更能提高证据在执法办案中重要性的认识。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从案件的侦查开始,到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都是沿用以往的传统办案思想来收集证据。但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对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观点,对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加了开庭审判的旁听,对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有了感性认识,特别是对传统的办案思想和当今司法理念上的差距更是有了深切的感受。虽然说,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据;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所取证据能否证实犯罪事实,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由于法制的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而司法界的法律理念更是有了大的提高,如果公安机关固步自封,仍然停留在以前的办案思想认识水平上,就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无法对证据的收集有正确的判断以及取舍,也就无法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四、参加庭审旁听可以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思维****惯,多数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此事是真实的,取得的证据就有效力,而不重视取得证据的途径是否合法。但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参与多数案件的辩护,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