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标题注释】[收稿日期]1999—08—20
【作者】施惠玲
【作者简介】施惠玲,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
施惠玲(1965—),女,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
【内容提要】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促使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为公众服务的质量,其有益的经验对内地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有多方面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内地/行政监察/启示
【正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0—2820(2000)03—0087—05
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是随着香港经济高速发展,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日趋扩大,具有完整系统的行政监督与补救制度逐渐形成过程中,顺应行政监督与补救途径多元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一般香港市民提供一个申诉途径(市民如对政府部门行政上的决定、行动、建议或作为有所不满,均可提出投诉),补足及加强现有的投诉途径。从而使申诉专员担当起监察政府的角色,防止公共行政权力机构滥用职权,提高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香港申诉专员署于1989年3月正式成立,至今有10年了。在这10 年当中,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已成为香港现存体制不可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了不同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申诉专员制度的独特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香港申诉专员没有拘泥于一种一般性的动作程序,而是积极寻求多渠道、多途径解决投诉的方式,倡导一种投诉文化的建立。诸如:实施“机构内部投诉处理计划”(又称“现处计划”)——申诉专员公署在取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性质简单的投诉转介被投诉机关处理。现处计划自实施以来,效果较为显著。其优点是:对一些性质简单或纯属个人事件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迅速获得解决。同时,它可以使申诉专员更加灵活地调配资源,集中力量调查那些性质复杂、无法透过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解决以及影响广泛的投诉。推展“鲁仲连”服务——调解服务。调解服务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技巧性的和解纠纷的方法。它可使申诉专员尽量善用本身有限的资源,并为投诉人及被投诉机构提供沟通的机会与环境,鼓励他们通过直接对话与坦诚的沟通,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缩减公共行政机构与其所服务市民之间的距离。此外,申诉专员署对于一些性质较为简单的投诉,在完成初步审研工作之后,便可以向投诉人作出澄清及提供协助,从而解决有关投诉。以上三种解决投诉方法,又被统称为另类排解纠纷服务。据有关数据统计,1997—1998年度,另类排解纠纷服务已经解决投诉的个案数为1047宗,占已完结的投诉个案总数(3010宗)%[1]。这表明,另类排解纠纷服务已成为香港申诉专员解决处理投诉的主要方式。它们符合香港申诉专员一贯倡导的处事原则,即致力于寻求解决问题之策,而非着意挑剔责难。它既蕴涵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精神,又顺应了现代人在错综复杂的生活环境中追求效率与公平的要求,亦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地方。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作为专责处理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的独立渠道,已得到了香港广大市民的认同,其影响力和功效也日趋不断地扩大和提高。申诉专员署自建立以来,%的增长速度递增。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