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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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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ppt

上传人:2072510724 2020/3/16 文件大小:4.4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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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一、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同工同酬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公布)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四期”保护哺乳期经期孕期产期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具体规定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公布)孕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具体规定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产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哺乳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具体规定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