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保持闭锁状态。,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它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它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五、《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