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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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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0/3/1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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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褔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条依据相关规定,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帐、资产收益考核,以及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等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并在招标、投标10日前公布。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定规范的合同,并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或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转换等产权变更的要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通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