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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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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20/1/22 文件大小:8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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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指导,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清远市农业局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农〔2018〕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守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接受纪检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交易机构第七条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财政、环保、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复杂事项进行会审。第八条镇成立农村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长期有效运作。主要职责:(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区成立农村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设在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竞投意向人的资格条件。(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六)负责对进入本机构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十条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区涉农综合服务平台交易系统,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标的金额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一)合同标的总额300万元及以上单宗资产资源,应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二)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及以上单宗集体资产资源,以及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资源,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除应进入区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下列农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