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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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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ixinwxy99999999 2020/3/1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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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减征、免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减征、免征工作,各级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办理养路费减征、免征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养路费减征、免征手续。   第四条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按定编标准配备的由财政在预算内行政经费列支的5人座以下小汽车(不含货车,下同);   (二)学校由财政在预算内教育经费列支的5人座以下小汽车;   (三)部队由财政在预算内经费列支的非经营性军事装备车辆;   (四)外国使(领)馆的自用车辆;   (五)城市公用事业部门所属的在市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载质量4000千克以上的公共汽车、电车;   (六)公路管理机构按定编标准配备的由养路费列支的专用车辆和专用于公路养护的工程车及轮式专用机械;   (七)城市道路养护部门按定编标准配备的由财政在预算内经费列支专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工程车及轮式专用机械;   (八)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按国家标准生产、配置、使用,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   、洒水车、垃圾车、吸粪车;   ;   ;   、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专用车;   、荣军康复休养院的自用车辆;   ;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定编标准配备的警车;   ;   ;   、交通、邮电部门经省战备领导小组批准配备的通讯战备车辆。   第五条下列车辆减征全费额50%的养路费:   (一)第四条(一)、(二)项及(八)项6目所列单位超过5人座的生活车、交通车;   (二)计划生育部门由国家统一分配的计划生育专用车;   (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由国家定型生产的防汛指挥车。   第六条第四条(五)项所列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的,依照下列标准减征养路费:   (一)跨行1公里至10公里的,减征全费额的65%;   (二)跨行11公里至20公里的,减征全费额的50%。   第七条矿山、林场的车辆既在自建、自养专用公路上行驶,又在其他公路上行驶的,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的单线里程计算,依照下列标准减征养路费:   (一)单线里程在20公里至30公里的,减征全费额的25%;   (二)单线里程在31公里至50公里的,减征全费额的40%;   (三)单线里程在51公里以上的,减征全费额的55%。   第八条其他车辆依照下列标准减征养路费:   (一)汽车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