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3实施主体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四川局)4申请条件四川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以下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注册卫生规范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向业务管辖地四川局各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备案,并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资料清单》(附件3)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并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交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0天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负责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企业应在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结束评审任务。,评审组长与企业商定现场评审日期,并实施评审。,企业在限定时间(不超过30日)内完成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提交认证监管部门报批发证。,评审组提交认证监管部门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判为不合格。,审查结束后,上报四川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准予备案的,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制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在四川局网站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营业执照信息以及授权负责人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4)并向受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受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按工作程序办理变更。、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向受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受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以下处理:、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修改体系文件和(或)作业指导书等,但未导致食品安全卫生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办理备案。、新建生产车间,以及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修改体系文件和(或)作业指导书等,导致食品安全卫生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企业按照本规范的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四川局认证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时应体现便民原则,对变更申请,原则上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重新办理申请,原则上仅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