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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年-2011年乌沙镇中学法制安全教育材料兴义市乌沙镇中学政教处2010-10-18兴义市乌沙镇中学法制安全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法律知识。第一,通过学****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惯。第二,通过学****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第三,通过学****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案例1中学生携带管制***2005年6月26日中午,某县一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林某害怕被抓获,看到路边有一辆女式红太阳摩托车没有上锁,就拿出身上的一把钥匙试着去开电门,结果摩托车真能启动,于是就开着车加速逃离,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偷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中学生盗窃2009年10月2日2时许,广南县一在校学生王某窜至广南县那洒镇邮电所,将李某停放在邮电所内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王某欲将摩托车骑到文山城销赃,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翻车,大灯被摔坏,王某便将摩托车寄放在那洒镇法门槛村小组的高某家。同年12月10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并在其指认下,找回被盗摩托车,现该车已返还车主李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00元。王某盗窃摩托车后,在销赃路上因操作不当翻车,后被民警抓获。近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元。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他犯盗窃罪时已满十六岁,但未满十八岁,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3中学生赌博16岁中学生李某,学****不求上进,交友不慎,染上赌博的恶****因没有赌资,向父亲要没有给,就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用于赌博和挥霍。父母发现家中钱没有后,便向李追问,李一再强调没有拿,其父亲就向派出所报了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盗贼是自己的儿子李某,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盗贼是自己儿子后,认为儿子偷父母的钱不是犯罪,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儿子,但没被允许,偷自家的钱财也是构成犯罪吗?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或者多次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但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偷自家的财物,或者是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应当与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李某偷盗自家钱财5000元后,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景看,李某行为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并批捕,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李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因此,法院在宣告有罪的同时,会给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4中学生打架斗殴2008年6月25日下午,广东省湛江市园林三中利用第三节课召开全体教师例会,安排学生在教室自****该校八(1)班秩序比较混乱,多数男同学相互打闹,其间学生刘洋离开座位打了同学肖贞祥一下,两人随即在教室内追逐。经同学劝阻2人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