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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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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3/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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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县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的落实情况。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全县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的收购、征收及前期开发利用等工作。第四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季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并在其成员单位间进行信息共享。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八条本县下列土地能够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闲置、无主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被收购的土地;(六)因实施城市(镇)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收购的土地;(七)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八)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九)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九条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其它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第十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权属资料,向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提出收购申请。(二)权属核查。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权属来源等进行核查,并向有关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三)征询意见。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向县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四)费用测算。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调查和评估报告,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五)收购洽谈。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事项进行洽谈。(六)方案报批。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收购费用测算及收购洽谈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