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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社会危害性男陆舛姜雯河北法学戏揭娇拼笱В愣ü阒第卷第摘要:“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彳日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关键词:社会危害性;风险社会;罪刑法定原则;法益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儿基金项目:年中国法学会课题《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分界与衔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姜雯,女,湖北宜昌人,南方医科大学法学系讲师,重庆市荣昌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月中图分类号:甌收稿期:·———ぁ!!﨤琋,:,琧,簊籸籺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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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反观国内不少学者所持的“法益”的概念,对民众而言一、概论关于“社会危害性”的争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历久不衰,有学者在回顾时指出,以年刑法典的颁布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年刑法典颁布以前,主要围绕具体内容及其是否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展开。此时的主流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个阶段是年刑法典颁行以后,主要围绕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违法性等的关系而展开。大规模的质疑就此产生,大批学者或主张改良,或坚决反对⋯。笔者以为,实则尚存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始于我国社会进入风险社会之时,由于具体的年份并非本文重点,此处不作详细考证。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主张:“这不是外在的风险,而是在每个人的生活中和各种不同的制度中内生的风险”旧;谎灾缦招允窍执缁峥凸存在的。在当今中国,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犯罪明显地集中在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环境安全等领域,如极端的暴力犯罪、各种责任事故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等。这些犯罪波及面极广,引起的民愤极强,在社会上的反响极其恶劣,故而笔者大胆预测,学界的非议态度或将有所改观,因为“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紧贴时代,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学界理应用发展的眼光来诠释问题。我们应该以平和的态度,良好的祝愿来对待“社会危害性”,一则它是我国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的。二则,它具有最朴素、最人性的道理和优越性,它在刑法典中地位的确立不是肆意的,不是偶然的。“社会危害性”的涵义“社会危害性”的立足点在“社会”二字,“社会”指的就是社会关系。众所周知,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当然,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是否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另外一个话题,该问题在本文第三部分将有论述。就“社会关系”这个概念而言,无疑是最基础、最初级、最朴素的概念。因此,这也是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为何在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深入人心的原因;也是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