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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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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3/26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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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1ZLI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金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在重整程序屮,最关键的是形成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重整计划。“可以说,公司重整计划既是重整程序小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公司复兴的行动纲领,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重整计划是企业重整程序屮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重整程序实际上就是I韦I绕重整计划的制定、提出、表决、批准和执行展开的。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院的批准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批准重整计划阶段是重整程序的高潮。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正常批准,是指经过关系人会议的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査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情况称为强制批准,是指重整计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但没有得到全部表决组的通过,此时法院不顾部分表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而批准重整计划。美国学者形象地把这种批准称为“强塞”(cramdown),即法院把重整计划“强塞”给持反对意见的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制度,第87条第2、3款规定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重整计划之所以需要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原因: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屮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屮体现得更加明显;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亨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通过法院的审查,把一些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计划拒之门外,以使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享受到重整程序所能带来的更大的清偿利益。本文将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立法上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金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在重整程序屮,最关键的是形成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重整计划。“可以说,公司重整计划既是重整程序小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彼此让步寻求债务处理的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公司复兴的行动纲领,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重整计划是企业重整程序屮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重整程序实际上就是I韦I绕重整计划的制定、提出、表决、批准和执行展开的。一个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得到法院的批准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批准重整计划阶段是重整程序的高潮。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正常批准,是指经过关系人会议的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获得各表决组的通过,法院经审査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而批准该重整计划。第二种情况称为强制批准,是指重整计划得到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但没有得到全部表决组的通过,此时法院不顾部分表决组的反对,依据法律设定的标准而批准重整计划。美国学者形象地把这种批准称为“强塞”(cramdown),即法院把重整计划“强塞”给持反对意见的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制度,第87条第2、3款规定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重整计划之所以需要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原因: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屮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屮体现得更加明显;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亨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需要规定一定的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通过法院的审查,把一些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计划拒之门外,以使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享受到重整程序所能带来的更大的清偿利益。本文将主要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对我国立法上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二、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内容。而对法院应为以何种方式审查重整计划则没有提及,使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事实上,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