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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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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3/26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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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进1、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1)第三人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可是案件处理结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能够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她参加诉讼。(2)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2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年j民事诉讼法k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能够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t,该项制度亦存在缺陷。"第一,对可提起再审申请的案外人设定过于宽泛,未体现再审程序的补充性原则"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作为一种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制度,应当是在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而未参加原诉的前提下发挥价值的,而此项制度并未对案外第三人是否需满足未获得事前程序保障的条件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本能够在原诉中经过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的案外人,却仍滥用再审制度,有违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救济程序的原则"第二,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可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外的阶段,可是却仍仅限于给付之诉中,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形成判决之案外人权益如何救济问题,依然没有规定"第三,申请再审仅是一项申请权而非诉权,再审的启动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再审条件较为严格,再审决定权在法院手中,且再审事由不以裁判侵害第三人权益为依据,因此第三人进入再审程序难度较大,即使法院收到案外第三人的再审申请,也能够裁定不予再审。二、问题产生的背景:中国案外人救济类型化分析(一)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适格要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其非因自己过错而未参加诉讼时,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有如下几种救济途径:(1)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其依职权提起抗诉或再审程序;(2)依据其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另行起诉解决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与其有关的判项;(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解释$第%条第!款之规定,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申请再审;(%)在执行程序中,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提出执行异议,若该异议被驳回,能够依不同情况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从中国语境内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这一理解来看,能够说有独立请求权却因故未能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往往最容易成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经过以上列举,能够看出,在中国即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因自己原因未进入诉讼,在判决作出后其已经拥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在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各种救济途径并存,显得更为充分乃至混乱"案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途径过剩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冲击了法院判决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可能对原判决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另一方面,也对法院和第三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上述救济途径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