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我校的安全工作以确保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重点,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所属各学院、系、处、部及其他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部位、岗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所辖部位、岗位的安全负责。学校及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负责人主管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五条学校保卫部门检查、监督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各单位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与隐患。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保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学校保卫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培训;(三)检查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安全检查通知,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四)接到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六)在校园内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七)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第八条各单位成立领导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专兼职安全员适当的补助,并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保卫部门备案。第九条学校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经常进行内部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有适应学校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防范设施;(三)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五)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安全事故及时得到处置;(六)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健全。第十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安全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防火制度和校园内交通安全制度;(五)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七)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