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诉讼财产保全相关制度概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诉讼保全制度概述?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诉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