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犯罪案件(一)***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