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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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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28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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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界定,按照《实施细则》执行。(一)“地区总部”的界定,由市金融办依据《实施细则》商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二)“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的人员。第三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设立,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从2003年3月1日(含3月1日)起,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深圳的,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购地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0M2(含5000M2)、补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适用本办法管理;超过此限的作为特大型机构处理,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二)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起算。(三)从2003年10月开始,以下经费按照当年实际需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五条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受理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程序:(一)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程序1、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市金融办进行调查,并商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3、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核意见;4、经市财政局复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上述补助的受理、初审、复核、上报审批和拨付时限为:每个环节在所报材料完备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其他专项经费的申请程序1、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包括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经费申请,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经费申请项目预算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并由市金融办形成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金审核意见;3、由市金融办将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5、专项资金其他支持项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