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负面法律后果或不利法律后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者或者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法律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行为物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概述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2、(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种类1、行政处分(纪律处分)A、概念: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B、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C、处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国家关于行政处分的两部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D、行政处分的对象:单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E、行政处分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对企业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复议、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