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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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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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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内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七条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少量取水的,经征收部门同意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月向征收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报表。征收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或季、半年、一年)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数额、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办理缴纳手续。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取水量或者水资源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缴入省财政。扣除上缴中央国